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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可罪,非常罪

很久沒有寫網誌,一方面是由於自己最近的工作較為忙碌,另一原因是自己感覺得很疲倦,疲倦便使自己不願作額外的事情,只希望把已有的工作做妥便萛。但所謂『額外的事情』,其實也只是給自己一個藉口去『懶散』罷了。人總是會把自己的軟弱合理化。

其中一項『額外的事情』便是神學的反思,神學對每一位基督徒都非常重要,但普遍的現象是信徒每每以『神學』太高深而置之不理。幸好我遇然也會與上對神學有興趣的年青人,最近便和兩個年青人討論『罪』的問題,其中一位年青人很快便提出『罪』字的原始定義,罪是『不中目標』的意思。這是基督徒對『罪』慣用的解釋,然而聖經語言學家James Barr已提醒我們『字源學』 etymology不能代替神學。他指出研究字源的重點不是字義,而是它的歷史(The main point is that the etymology of a word is not a statement about its meaning but about its history) James Barr,The Semantics of Biblical Language, p. 109,換句話說,『不中目標』不能完全解釋『罪』的意思。

聖經討論『罪』的內容非常豐富和深入,我們不能簡單地從一個字來理解。若真的要撮要『罪』的意思,Colin Gunton給我們很精要的解釋。罪讓被造物去思想和行動如同他們便是造物主一樣。(Sin is for the creature to think and act as if it were the creator.)聖經教導我們始祖犯罪的原因便是希望自己像神。他們不聽神的吩咐,選擇了神的知識,但人始終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不能正確地運用知識,結果人只會濫用知識來扮演神,這便是罪的核心。(The essence of sin is to attempt to be like God in ways other than that laid down for those who, because they are finite in time and space, are also limited in their capacity for knowledge and achievement.) Colin Gunton, The Christian Faith, an introduction to Christian Doctrine, p. 60

由此我們所謂『罪性』,便可以理解為一種與生俱來﹑以自己為神的習性。像羅馬書一章廿至廿一節說﹕『因為他們雖然知道 神、卻不當作 神榮耀他、也不感謝他.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自稱為聰明、反成了愚拙。』,以賽亞書53:6也說﹕『我們都如羊走迷、 各人偏行己路』。幸好這句經文還有下文,『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他身上。』藉耶穌基督,我們的罪得以赦免。